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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轉讓抵債房產需交哪幾種稅

需要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71號)規定,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抵頂有關債務,不論是經雙方(或多方)協商決定的,還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經濟利益(減少了債務),因此,對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頂有關債務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目前是增值稅,不存在營業稅。

同時,單位以房產抵債,應根據增值稅額附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因此,單位以房抵債,屬於轉讓房產取得了經濟利益,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授受抵債房產方涉及:契稅,《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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