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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營改增文件中提到不動產取得。問單位取得不動產的界定標準。。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營改增細則正式出臺,並於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對於房地產營改增方面,稅率、計稅方式、過渡時期辦法、二手房交易納稅均做了說明。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四條: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註釋》: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壹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綜上所述,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形式,都是單位取得不動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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