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十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註冊公共會計師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24個學分。
第十九條(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科考試合格將折算為24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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