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缺乏信用管理能力。目前,大多數施工企業都建立了專門的合同管理體系,但能建立信用管理體系的不到壹半。
合同審查是施工企業法律事務的主要任務之壹。然而,真正系統、專業、實用的合同審查培訓並不多,真正的合同信用審查工具和方法也很少。導致目前施工企業往往在工作和經驗中摸索總結自己的方法,只對合同對方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進行形式上的審核,缺乏全面的、數據化的審核體系。
(2)專業復習能力不足。施工企業的合同談判,既需要針對甲方的強勢施工單位,也需要針對不同的供應商。施工單位的壹貫強勢導致施工合同的談判空間不大,供應商的多樣導致大量的常規合同談判。
(C)合同履約管理水平低。對於建築企業來說,即使能夠識別風險,企業的大部分法律部門也無法及時了解和跟蹤合同履行和風險管理情況。事實上,最大的合同風險來自於合同的不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四)風險轉移方式少。目前,建築企業在處理合同風險時,除了保險之外,沒有其他轉移或分散合同風險的渠道,這是壹種相對固定的風險轉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