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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合同中協議選擇多個管轄法院的,其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協議選擇多個管轄法院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現為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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