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不能隔月作廢,只能開具紅字發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電子普通發票具有可復制性和不可恢復性,因此壹旦開具就不能作廢。
法律客觀性: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