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 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 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 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 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 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 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 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發 票數量或版面金額的,稅務機關依照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調整購票數量或版面。納稅人需要填寫《納稅人領購發 票票種核定申請表》2份:
納稅人申請→納稅服務大廳受理→核定數量、版面→增購超過原核定數量或改變版面→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準→納稅服務大廳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