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執行黨中央關於黨內法規執行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決定的;
(二)未履行領導、統籌、引領、配合、監督等監管職責的;
(3)打折扣、靈活或選擇性地執行黨內法規;
(4)本地區法規執行中發生重大問題或嚴重後果的。
《中央關於加強黨內法規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高效的黨內法規實施體系,對完善黨內法規實施作出部署,明確提出“實行黨內法規實施責任制”。制定《條例》,著力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具有重要意義和現實緊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