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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有哪些規定?

2014年6月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第十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

1.原則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應任職壹屆。在同壹崗位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壹職位連續任職滿兩屆的,不再推薦、提名或任命擔任同壹職位。

2、同壹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壹般在不同時期交流。

3.黨政機關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壹崗位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或者輪崗。

4.經歷單壹或缺乏基層工作經驗的年輕幹部,要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中工作。

5.加強幹部整體交流。促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幹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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