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應任職壹屆。在同壹崗位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壹職位連續任職滿兩屆的,不再推薦、提名或任命擔任同壹職位。
2、同壹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壹般在不同時期交流。
3.黨政機關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壹崗位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或者輪崗。
4.經歷單壹或缺乏基層工作經驗的年輕幹部,要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中工作。
5.加強幹部整體交流。促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幹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