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時,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註明的時間不壹致的,按照“孰先孰後”的原則確定購房時間。
即房產證上註明的時間早於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的,以房產證上註明的時間為購房時間;
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早於房產證上註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為購房時間。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五、個人將購買不滿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以上政策適用於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以外的地區。
個人出售購買不滿2年的住房的,按照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銷售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按銷售收入與購房款的差額,減按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個人購買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以上政策僅適用於北京、上海、廣州、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