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核發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九條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應當設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於支付合夥人執業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