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的有關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屬於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依照以下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相關材料應由改制後的企業留存備查。上述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此前發生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依照34號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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