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稅收法規。但是,在實際稅收立法上,這壹項規定沒能實現。國發[1993]第85號文件規定:“中央稅、***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要集中在中央。”幾乎所有地方稅種的稅法乃至實施細則均由中央制定及頒布,只是把屠宰稅、宴席稅的某些稅權下劃到地方。全國人大除了授予海南省和相當於省級的民族自治區及深圳特區可以制定地方性稅收法規外,其他的省、直轄市都無權制定地方性稅收法規。因此,稅收的立法權基本上都集中於中央,既不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也不利於建立完整的地方稅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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