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第八十壹條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八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不按照本法規定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需要公開納稅人信息的,也是由銀行、司法機構等機構以問詢函的形式發送給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