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
1994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是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壹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壹種財政管理體制。
實行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壹般慣例。市場競爭要求財力相對分散,而宏觀調控又要求財力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系問題,反映到財政管理體制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與分權的關系問題。從歷史上看,每個國家在其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曾遇到過這個問題,都曾經過了反復的探討和實踐;從現狀看,不論采取什麽形式的市場經濟的國家,壹般都是采用分稅制的辦法來解決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問題的。
參考資料-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