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稅務登記、註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批準,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留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和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退還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所以我認為稅務機關在妳沒有倒閉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向妳收稅是合法的,也沒有對妳進行任何處罰(這也可能是因為他們無緣無故拿走了妳的稅務登記證),否則處罰妳是對的。8個月交2400,每月300的固定稅,比起征點略高,不算高,我減了壹半。我想它會照顧妳的。不要和稅爭論。為了以後的關系,妳還是交了吧。
建議繳稅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合法經營,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