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沈陽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深航(沈陽)置業有限公司地下停車位稅政問題的批復》(沈地稅函〔2013〕54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壹、從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暫免征收地下人防工程房產稅的批復》(遼地稅函〔2011〕183號)規定免稅的地下人防工程,無論是自用還是出租,還是銷售長期使用權,均不征收房產稅。此前,未征稅款不予補征。
二、對不符合《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暫免征收地下人防工程房產稅的批復》(遼地稅函〔2011〕183號)規定免稅的地下停車位均按從租計征房產稅。在2012年4月10日之前,發生的出租地下停車位或出售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行為,未按從租計征房產稅的,應予補繳,在2013年底前補繳的不征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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