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可以到鄧州市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2.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到鄧州市法院起訴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調解不成的,應準予離婚如下: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