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經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批準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 (壹)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批準享受;(2)對仍有壹定收入的城鎮居民,予以批準。經審查,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實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