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註意的是,納稅人無正當理由的低價銷售,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核定其銷售額:(壹)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 年第13號)第六條、第七條有關規定,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應在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經稅務機關審批後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