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生產環節征收增值稅的問題比較復雜。我們來總結壹下相關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生產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和復合肥(企業生產復合肥產品所用棉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化肥總成本70%以上)免征增值稅。
批發和零售化肥免征增值稅。
2004年6月5438+2月1,鉀肥由免稅改為先征後返。
2005年7月1日起,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征收增值稅。
從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銨不再享受化肥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