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處理遞延收入時,應特別註意相關的所得稅問題。根據《關於補貼收入中企業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81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均計入本年度補貼收入實際收到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這壹規定,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要求,企業未來將收到政府補助,如1。年度所得稅合並清算時,符合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壹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企業當期收到政府補助金額,如例2,在年度所得稅匯總清算中滿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條件時,需要確定壹項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