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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主觀:

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以及《代扣代交 個人所得稅 暫行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於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稅員(財務人員)。”由於上述規定中沒有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指定用途,故對此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如扣繳義務人用於獎勵稅人員的,取得收入可掛往來帳科目,不作為收入處理;稅員(財務人員)取得代扣繳義務手續費的獎勵收入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扣繳義務人不用作獎勵稅員(財務人員)個人的而納入企業作為其他用途的,則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計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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