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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業(壹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

(四)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因此,按照銷售死當物品不含稅銷售額為計稅依據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4%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屬於金融業,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

因此,對於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按照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收入依“金融業”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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