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因此,按照銷售死當物品不含稅銷售額為計稅依據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4%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屬於金融業,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
因此,對於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按照貸款業務收取的利息收入依“金融業”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