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4〕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電信業服務納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範圍。
具體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為: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