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未選擇貨物和勞務的稅收分類編碼的,發票欄目填寫不完整。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貨物和勞務的稅收分類編碼,是指在增值稅發票升級版中,納稅人票面上的貨物應與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稅碼相關聯,按照分類碼上註明的稅率和征收率開具發票。它還可以使稅務機關統計、篩選、分析和比較數據,最終目的是加強稅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