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鄉鎮機關新錄用鄉鎮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其中錄用時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
(2)23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鄉鎮壹級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職位(如派出所、司法所、國土所、財政所、工商所、食藥監所、稅務所等。)為設區市招聘設置,在本系統鄉鎮基層站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其中招聘時在鄉鎮基層站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
(3)其他職位要求最低服務年限5年的,縣級及以下機關招錄職位指在本縣域內最低服務年限5年,縣級及以上機關招錄職位指在本招錄機關最低服務年限5年。
以上服務年限均包含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