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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稅務師考試《稅法壹》考點:稅法的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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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稅務師考試《稅法壹》考點: 稅法的適用原則

適用原則含義解析

 1.法律優位原則關系:法律>法規>規章

 稅收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規章效力,效力高的稅法高於效力低的稅法。(1)作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

 (2)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實施後,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例如:2015-2-1電池、塗料征收消費稅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新法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效力優於舊法例如:2014-7-1增值稅簡易辦法征收率統壹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對同壹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壹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壹般規定的效力居於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於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壹定溯及力實體性權利義務以其發生的時間為準;而程序性問題(如稅款征收方法、稅務行政處罰等)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於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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