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不需要蓋章。消費者向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後,收到的電子發票有稅控簽章和企業電子簽章,無需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公告》的相關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章代替發票專用章,具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優化版)更加簡潔,將“貨物或應稅服務及勞務”欄目名稱改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賣方:(蓋章)”欄目名稱,簡化了發票票面樣式。用可靠的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用稅務數字證書簽署的電子發票監制章代替原發票監制章。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公告。
2.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電子簽章用於替代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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