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號,2020年),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電子簽章代替發票專用章,與增值稅普通發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
也就是說,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沒有賣方發票專用章。
打印電子發票的註意事項1。打印的電子發票被記賬。如有相關明細和附件,請隨電子發票附上,作為報銷的原始憑證。
2.電子發票報銷應在網報系統中準確輸入電子發票的12位發票代碼和8位發票號。未輸入電子發票號碼或錯誤輸入電子發票號碼不會導致正常報銷。
3.電子發票報銷可以在稅務局網站上查詢電子發票的真實性信息,需要避免電子發票的重復報銷。
4.只要獲取並保存電子發票源文件,就可以記錄彩色或黑白電子發票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