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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編制本指南。
壹、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主要是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
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在履行稅收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稅務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稅務政府信息。需要本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本機關不予提供。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本機關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