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手撕發票沒有具體的有效期。壹般是根據財稅政策宣布變更或作廢(即使宣布作廢,壹般也有壹個過渡期)。而且定額發票有很強的地域性,不同的省市對其有不同的政策。只要地稅局沒有發布相關公告,仍然可以繼續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2號,2018)第六條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票樣式和發票監制章。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2號,2018);
壹是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和業務印章,工作在新機構名下進行。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件、表格等。啟用了新名稱、本地曲目、單詞曲目和數字。
二是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原國稅、地稅機關的稅收征管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職權的新機構繼承,未了結事項由繼續行使職權的新機構辦理,作出的行政決定、下發的執法文書和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