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十九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省國稅補充意見: 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國稅征[2007]7號)第二十壹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定期定額戶應當提請主管國稅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主管國稅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 (壹)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連續三個月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20%的; (二)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其實際經營額連續三個月超過增值稅起征點的;已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其實際經營額連續三個月低於增值稅起征點的; (三)定額執行期內核定定額的主要因素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調整定額的; (四)定期定額戶改變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或發生遷移經營地址等情況時,需要調整定額的。 (五)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當調整定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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