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包括: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責令遺失空白普通發票的納稅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654.38+0000元以下的罰款。但具體處罰金額要問稅務機關才能確定。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壹旦遺失空白專用發票,應當在發現遺失發票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因此,發票遺失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應報告遺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數等。,聲明作廢,然後填寫《發票遺失被盜登記表》提交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憑金稅盤或稅控盤到主管稅務機關交回發票電子號或辦理作廢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包括: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有上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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