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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罰款規定

法律主觀性:

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處理辦法如下:第壹步,發現遺失當日,遺失人應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第二步,宣布報紙作廢。第三步根據開罰單或行政處罰的書面意見制作復印件,提交復印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全國統壹式樣的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發票開具後,需要開具銷售退貨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者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有銷售折扣,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在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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