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取和使用手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9號,2014)規定,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按以下方式處理:(1)經證明遺失前壹致的,買方可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記賬聯(2)遺失前未認證的,買方以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認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專用發票和憑證的復印件應當留存備查。(3)壹般納稅人遺失專用發票抵扣聯,遺失前已認證的,可提供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用專用發票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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