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購領簿
2.稅控IC卡(壹般納稅人使用)
3.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已用發票存根(購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壹張記賬聯)
二、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三、輔導期的壹般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文件規定:(三)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壹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