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3日內,持營業執照、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城建部門批準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協議)、銀行賬號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工程規模,責令未取得營業執照承接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壹定數額的稅收保證金。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結清稅款後,退還稅款保證金;逾期未結清稅款的,稅款保證金用於抵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_
2、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核算。對未設置會計賬簿,或無法進行準確、完整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工程規模、工程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並據此征稅。具體審批辦法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3、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法律法規,購買、填寫和保管建築安裝行業專用發票或其他可以使用的發票。
_4.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承擔建築安裝工程的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_妳浪鋅的時候說妳要死了,妳就要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