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工作應當自實施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驗時間的,應當經檢驗局局長批準。審判。檢查結束後,檢查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稅務檢查報告、稅務檢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給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