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了依法設立的營利性法人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