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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辦的案子必須重判嗎

是否會重判要結合具體實際案情來綜合判斷,由公安部直接督辦的案件是屬於全國性的大案要案,案件性質非常惡劣,對全國影響比較嚴重的案件或者涉外案件才能公安部直接督辦。

督辦案件是指上級對發生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要求下級限期查處並將結果上報的案件。督辦可采用電話督辦、書面督辦、會議督辦、實地督辦、聯合督辦等方式。

督辦的案件壹般是屬於全國性的大案要案,案件性質非常惡劣,對全國影響比較嚴重的案件或者涉外案件才能公安部直接督辦。如果嫌疑人有減刑的法定事由,則可能會輕判。

督辦案件的原因如下:

1、督辦工作是保證企業各項任務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

2、督辦工作能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作任務按時甚至提前完成;

3、督辦 工作避免有令不行,消極怠工的現象發生;

4、督辦工作使 工作更加條理化。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五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後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外國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沒有被害人或者是對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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