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辦案件是指上級對發生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要求下級限期查處並將結果上報的案件。督辦可采用電話督辦、書面督辦、會議督辦、實地督辦、聯合督辦等方式。
督辦的案件壹般是屬於全國性的大案要案,案件性質非常惡劣,對全國影響比較嚴重的案件或者涉外案件才能公安部直接督辦。如果嫌疑人有減刑的法定事由,則可能會輕判。
督辦案件的原因如下:
1、督辦工作是保證企業各項任務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
2、督辦工作能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作任務按時甚至提前完成;
3、督辦 工作避免有令不行,消極怠工的現象發生;
4、督辦工作使 工作更加條理化。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五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後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外國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沒有被害人或者是對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