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督辦與壹級高級主辦的區別

督辦與壹級高級主辦的區別

督辦指對工作任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督促執行,提高完成質量,也叫“督辦”。“督辦”用於政府部門,就叫“政務督辦”。壹級主辦是副廳級。

壹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壹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壹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壹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

壹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壹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

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 上一篇:中國農業銀行怎麽開戶?
  • 下一篇:個體營業執照異常怎麽解除要收費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