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全國稅務系統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和全國稅務系統審計制度;制定稅收執法責任制;制定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二)組織實施對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稅務系統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方案,加強執法監督,糾正各類稅收違法行為。
(三)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執法責任制考核信息系統、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評估工作。
(四)組織實施國稅系統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貨物采購審計和審計調查,提出意見和整改要求。
(五)組織實施國稅系統處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提出評價、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
(六)組織實施對地方稅務系統中央下撥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和特定事項的審計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
(七)指導、檢查稅務系統稅收執法監督和國稅系統審計工作,組織相關質量檢查,聯系、協調地稅系統審計工作。
(八)監督稅收執法檢查結論和各種審計結論的執行。
(九)配合人大、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對稅務部門開展的監督審計工作,協調和監督審計監督決定的執行及相關事宜。
(十)辦理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