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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結賬嗎?

需要解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2012):

第二條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合並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合並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下列二級分支機構不得在當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如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不在當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壹年度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在當地分享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時不就地分享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被註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其所屬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期不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得在當地分擔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當年設立分公司的,由總公司在當年直接申報。第二年由總行匯總後計算,下發各分行進壹步申報。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果需要解決具體問題,建議妳詳細咨詢會計領域的專業人士。

回復時間:2021-12-14。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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