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的通知》規定,實行公務員工資制,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總額、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副食補貼,屬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的免稅補貼和津貼包括: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獨生子女津貼;、;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副食補貼總額;兒童保育補貼;差旅補助,餐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