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稅務行政處罰的條件: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主動供述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