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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可以對A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采取處罰措施(

法律主觀性:

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制作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有關單位。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事實和證據;(三)要求當事人限期糾正會計違法行為的期限;(四)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五)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六)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的名稱和印章;(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和處罰決定書的編號;(九)如有附件,應寫明附件的名稱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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