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隆盛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進行國稅、地稅登記,國稅局、地稅局要求其限期改正。由於該公司未能在期限內改正,國稅局對其處以罰款。但很快,龍盛公司就收到了地稅局的通知,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地稅登記,被罰款。該公司認為,地稅局的決定違反了中國行政法中“壹事不再罰”的原則。我想問:國稅局罰款後,地稅局還能再對企業罰款嗎?讀者趙曙光讀者趙曙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個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中壹事不再罰原則的規定,是指違法當事人不得因同壹事實和理由對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這裏的同壹個事實,同壹個理由,是不再罰壹物原則的同壹個要素,兩者缺壹不可。同壹事實是指同壹違法行為,即從其構成要件來看,只符合壹種違法行為的特征;相同的理由意味著相同的法律依據。但據妳反映,龍盛公司未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國稅和地稅登記,是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國稅局和地稅局作為兩個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稅法的規定,分別對該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從這個角度來看,國稅局和地稅局分別處罰龍盛公司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並不違反壹事不再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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