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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不服市稅務局復議?

法律解析: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方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以外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人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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