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將非現金資產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計算資產轉讓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等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此外,企業在宣傳、廣告等活動中向客戶贈禮,屬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